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否认病史 并非医生过错的免责牌

2014-02-22 16:35:06   来源:   评论:0 点击:

   案例回放

  2009年6月13日,孟某因左腿行走无力到当地某医院就诊,经诊断为多发性腔隙性脑梗死,收入神经内科治疗。在询问病史时,孟某否认患有糖尿病,医生便按常规在治疗中使用5%葡萄糖液体。输完后,孟某查体血糖后值数偏高,但相关医护人员及医生没有再次查看报告单,仍按原方案治疗。

  直到17日下午孟某病情再次加重,医护人员查看病历后会同主治医生等进行会诊,调整治疗方案。但由于病情严重,孟某不久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。医患双方遂酿成纠纷,并诉至法院。

 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,尽管患者在就医时否认了自己的糖尿病史,但医院负有最高注意义务,违背了医疗水准和未尽到最高注意义务就是医疗过失行为。依据鉴定结果,医院的过错虽不能直接导致患者死亡,但对患者病情发展具有轻微责任。据此判决医院应承担30%的赔偿责任。

  本案系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。依据侵权责任法理论,医疗损害责任可以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、医疗伦理损害责任、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以及医疗管理损害责任,本案所涉案情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。

  否认不同于隐瞒 诊疗中应随时观查病情

  本案中,孟某否认糖尿病史,医生按常规使用5%葡萄糖液体的阶段,医生不存在过错,因为医生此时已经尽到了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。但此后孟某再次查血糖后值数偏高,相关医护人员没有再次检查便“违背了医疗水准和未尽到最高注意义务”,是过错所在之处。此时,可能有医务人员要问,为什么明明是患者否认糖尿病,却要医务人员承担责任?这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:

  首先,患者虽然否认糖尿病史,但否认不同于隐瞒。隐瞒是故意行为,而否认则是医务人员在询问病史过程中没有获得相关信息。从常理上讲,患者如果知道自己有糖尿病,故意隐瞒不告知医生的可能性不大,因为人总是尽可能规避风险,而不会故意给自己带来危害。

  其次,医务人员作为医学专家,负有高度的专业注意义务。这种注意义务与一般人不同,因为其具备专业知识,公众对其高度信赖,相应地对其要求也高。对此,《侵权责任法》第57条的规定:“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,造成患者损害的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”

  再次,本案的医方赔偿比例为30%,承担的是次要责任。在认定过错时,还要考虑两个因素。一是患者是否自身有过错。依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二十六条: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”如果患者否认糖尿病史构成过错,则应当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;二是患者疾病因素与死亡之间的关系。本案中,患者死亡主要是疾病的发展演变所致,医疗机构的过错对患者肺部感染治疗也有不利影响。因此,综合考虑,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。

  医疗水平有差别  用实际水平判定过失

  正如判决所述,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要承担的注意义务高于其他任何一个行业,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。在医疗实践中,由于诊疗行为具有阶段性、连锁性、多元性以及多变性的特点,其相应的医疗责任亦应具有独立的性质与内涵。由此可见,在判定医疗责任时,应采用不同的医学水平标准,以判定医方行为是否具有过失责任及因果关系。由于医学是一门靠临床经验研究积累的实践学科,各地水平不一,可以当地同级医疗机构相同水平为标准,并在临床中可以作为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责任的标准,以实现公平化。

  询问沟通要有效 及时复查避纠纷

  此案例告知医生:其一,询问病史过程中应当注意沟通效果,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。临床实践中,经常有医务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够以及工作繁忙,不重视询问病史,甚至没有询问就直接填写病历;其二,在发现异常检查结果时,要高度重视,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邀请会诊。如本案中,虽然患者否认糖尿病史,但血糖检查已经发现异常,此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复查,应当考虑到患者病史可能记录有误,或者病情有变化。如果能够早发现、早处理,就能尽可能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。